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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要发钱了 I 绿色低碳发展资金征求意见(含双碳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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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减污降碳促进绿色低碳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朝阳区减污降碳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减排、生态保护,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根据国家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相关要求以及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朝阳生态环境部门工作职责和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减污降碳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区财政专项资金保障用于支持污染治理和降碳协同、促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专项资金。年度专项资金规模依据朝阳区生态环境规划、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年度工作计划和环保项目库储备情况综合确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正公开、注重绩效”原则,体现示范、引导和激励性,实行专款专用,自觉接受人大、审计部门、上级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管理职责和分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部门和区生态环境部门共同管理、各司其职。

第五条 区财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的审查、批复和下达;指导并配合区生态环境部门审查确定具体支持项目、支持方式及资金金额;对专项资金使用进度情况进行监督,加强绩效管理。

第六条 区生态环境部门履行以下职责:区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负责确定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重点方向,建立健全项目库管理;会同申报项目涉及的区相关部门审查确定具体支持项目、支持方式及资金金额;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跟踪监督管理;开展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和自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

 相关主管部门按需提出资金支持事项建议、工作方案及有关资金分配建议及目标要求等。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开展项目推荐工作。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向

条 资金支持对象为在朝阳区内依法纳税、纳统的企业、机构和部门等。

条 本办法以污染源减排治理能力提升和减污降碳协同为主要目标,以实际效果为导向,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重点支持方向共四类:环境深度治理类、减污降碳技术类、绿色提级增效类、试点示范引领类。

一、环境深度治理类

用于支持各排污单位在达标排放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量,减少环境影响程度,提升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一)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类

鼓励工业、汽修、制造等重点涉废气排放的行业企业(单位)实施工程改造、防治升级等减排措施,提升废气收集治理能力。采用源头削减、过程管理、末端治理等方式,减少生产、服务等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颗粒物等主要大气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污染物排放达相关标准要求基础上,采取废气治理设施更新、处理工艺升级等新设备、新技术、新手段开展大气污染物排放减排并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取得实际效果的,按纳入奖励范围的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奖励。项目改造及施工过程中,采取集约化共享化布局且能耗较改造之前进一步降低的,或采用高效低能耗设备且设备能效达到国家规定节能水平及以上的,在原奖励标准基础上再增加10%。

(二)锅炉深度治理类

鼓励相关企业(单位)在污染物排放达相关标准要求基础上,进一步开展燃气锅炉深度治理及电能替代方式推进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削减。对于2017年3月31日之前建成的燃气锅炉,支持通过更换低氮燃烧器或整体更换燃气锅炉的方式开展深度治理,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削减幅度不小于50%,且浓度值低于30毫克/立方米的项目,具体指标需满足《北京市燃气锅炉低氮改造验收要求》中的相关规定。原则上实行分级奖励,奖励金额根据更换前后锅炉容量采取就低原则发放(对已获得市级资金支持项目,不予重复奖励):

1.单台锅炉20 蒸吨以下的:

更换低氮燃烧器单台锅炉容量小于等于4蒸吨的,奖励资金(万元)=2×锅炉容量(蒸吨)+3.5,单台锅炉容量大于4蒸吨的补助资金(万元)=1.5×锅炉容量(蒸吨)+6。

整体更换锅炉单台锅炉容量小于等于4蒸吨的奖励资金(万元)=2.6×锅炉容量(蒸吨)+7,单台锅炉容量大于4蒸吨的补助资金(万元)=2.5×锅炉容量(蒸吨)+8。

2.单台锅炉20蒸吨以上及电能替代,并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取得实际效果的,按照改造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奖励资金。

(三)移动源排放协同治理类

优化调整运输结构,推广使用优质清洁燃料,加快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化,鼓励朝阳区内柴油运营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相关企业(单位),将原有机械车辆更新为新能源机械车辆。

1.零排放货物运输车队奖励。经区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认定为零排放货物运输车队,车队自有新能源车辆规模小于等于20辆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资金奖励;车队自有新能源车辆规模大于20辆小于等于50辆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资金奖励;车队自有新能源车辆规模大于50辆的给予一次性40万元资金奖励。

2.以鼓励推进朝阳区叉车、升降平台、2吨及以下装载机和6吨及以下挖掘机电动化为重点,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解体报废及电动化奖励。2023年1月1日之前,在区生态环境部门完成环保编码登记的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解体报废或置换电动化的,按淘汰和购置环节分别进行奖励:解体报废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台;解体报废或转出京外并于一年内购置新纯电非道路移动机械(在朝阳区完成环保编码登记),奖励金额按照新购置纯电非道路移动机械电池容量(以铭牌或合格证记载容量为准)每台给予一次性奖励0.15万元/千瓦时,单台奖励资金不超过7.5万元。

(四)“一厂一策”治理类

以汽修、化工制药、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油品储运销等为重点行业,鼓励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年排放量1吨及以上)重点企业(单位)、产业集群、产业园区开展“一厂一策”排查整治和运行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综合治理方案,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通过市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并取得实际效果的,按纳入奖励范围的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奖励。项目改造及施工过程中,采取集约化共享化布局且能耗较改造之前进一步降低的,或采用高效低能耗设备且设备能效达到国家规定节能水平及以上的,在原奖励标准基础上再增加10%。

(五)餐饮油烟治理类

鼓励餐饮服务业企业(单位)、综合商业集群企业(单位)开展餐饮业油烟减排、噪声防治、结构优化等综合治理工作,重点聚焦商业集中区、居民聚集区、大气环境敏感区开展餐饮业绿色转型,打造示范项目。

餐饮服务业企业(单位)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基础上,主动治理,采取油烟净化设施更新、处理工艺升级等新设备、新技术、新手段开展油烟排放减排的,浓度进一步降低且在实际运行3个月内无群众投诉的,按纳入奖励范围的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奖励。

鼓励产权、物业、社区等单位主动对餐饮集中区采取管道改造、设施更新、设备清洗等方式开展油烟噪声集中治理,对治理成效明显且实际运行3个月内无群众投诉的,按纳入奖励范围的项目总投资的20%给予奖励。

(六)水污染物深度治理类

鼓励企业(单位)实施开展污水深度治理、汛期水环境末端治理等水污染物排放减排项目。

1.通过工艺提级、设施升级、综合治理等方式在污染物排放达相关标准要求基础上,废水直接排入地表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降低30%以上,并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取得实际效果的,按纳入奖励范围的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奖励。

2.鼓励水处理行业企业(单位)采取新建污水调节池等调蓄储存设施等方式开展汛期水环境治理,提高汛期污水收纳调节能力,减少汛期废水污染物排放量。改造后汛期同等降雨量情况下溢流时长或溢流总量相比改造前减少25%以上,并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取得实际效果的,按纳入奖励范围的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奖励。

二、减污降碳技术类

用于支持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能力提升建设,促进区域产业结构绿色转型,对绿色企业评价等级有效提升的企业(单位)给予支持奖励。

(七)行业协同改造类

聚焦重点热电厂、制药制造、再生水厂、垃圾循环利用等重点行业企业(单位),在污染物排放达相关标准要求基础上,自主开展包括但不限于电机系统升级、余热利用、沼气回收利用、光伏发电等技术改造项目,有效达到污染物减排与节能降碳协同治理效果。经相关部门认定取得实际减污降碳协同效果的,按纳入奖励范围的项目总投资的20%给予奖励。

(八)先进技术应用类

鼓励朝阳区内企业(单位)开展符合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包括但不限于: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光储直柔(PEDF)、虚拟电厂等技术应用,鼓励多种先进低碳技术集成应用,优化能源应用效率,落实减污降碳成效。对获得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认定并公布的为“先进低碳技术”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九)科技数字转型类

用于支持朝阳区现有制造业与信息业企业(单位)开展减污降碳协同技术改造,加速生产方式绿色化数字化协同转型,面向重点制造业与信息业企业(单位)在生产制造全流程拓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绿色低碳”典型应用场景,提高全要素生产率。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并获得市级奖励资金的改造项目,按照市级奖励资金的50%给予奖励。

(十)“双碳”认证类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单位)、园区结合自身业务需求,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拓展海外市场,开展碳排放总量和碳排放强度相关认证工作。对首次获得有资质企业碳中和认证、NG认证的重点碳排放单位,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十一)低碳领跑者类

鼓励以低碳领跑者作为行业标杆,为行业低碳发展提供可复制、可借鉴的模式和经验,带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低碳转型。对获得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并公布为“低碳领跑者”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三、绿色提级增效类

鼓励朝阳区现有企业对标行业绿色评价标准自行开展绿色企业评价、升级提效等工作。对已达高标准企业、提及增效工作起区域示范效果的企业给予支持奖励。

(十二)空气重污染绩效升级

鼓励纳入朝阳区空气重污染应急减排清单的汽修、沥青和混凝土搅拌、印刷等企业(单位),依据行业技术指南等标准,采用工艺替代、技术改造、规范管理等措施,开展行业绩效评价评定与提级工作。

1.汽车维修企业(单位)开展提级工作,升级评定日期在2023年1月1日以后且建设期不超过3年,由地方C级提升为地方B级的,每个喷烤漆房给予一次性奖励7万元;地方B级提级为地方A级的,每个喷烤漆房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跨级提级企业(单位)按照上述奖励金额累加奖励,该类为免申即享项目。

2.项目实施主体(汽车维修行业除外)空气重污染应急绩效评级B级及以上(含绩效引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该类为免申即享项目。

(十三)清洁生产审核

鼓励促进热电、制药、印刷等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单位)实施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相关工作,在污染物排放达相关标准要求基础上,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对于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并完成绩效验收,达到减污降碳实际效益的单位,清洁生产评价等级为一级-清洁生产领先水平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15万;评价等级为二级-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10万;评价等级为三级-清洁生产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5万元。

(十四)绿色工地创建

鼓励工程建设相关项目开展绿色施工,有效管控扬尘污染,提高资源节约效率,有效减少施工过程中污染物排放量。对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选“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或“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称号的,给予项目一次性5万元奖励。

(十绿色绩效评价

鼓励朝阳区内热力生产和供应、餐饮、住宿、制造、印刷企业(单位)按照《北京市企业和项目绿色绩效评价指南(试行)》规定,开展绿色绩效评定。根据评定结果,给予资金奖励,绿色标杆(深绿)企业(单位)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绿色基准(浅绿)企业(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四、试点示范引领类

用于支持在朝阳区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领域,具有首创性、探索性、开创性、研究型试点示范项目。

(十1微克”示范街区

以标准化管理、清单化治理为手段,按照“示范引领、整体带动;整合资源、联动共建;目标导向、突出重点”的原则,鼓励朝阳区街乡因地制宜开展“一微克示范街区”共建,为区域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提供样板支持。获得区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有减污降碳示范性、推广性并给予示范性称号的,一个街区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二个街区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三个街区及以上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十七)气候友好型示范区

街区及乡气候友好型示范区,聚焦气候变化敏感脆弱领域和关键领域,鼓励朝阳区街乡(社区)主导开展适应气候变化水平建设,抵御风险韧性能力提升工作。因地制宜开展街区及乡气候友好型示范区建设。获得市级及以上相关部门认定有减污降碳示范性、推广性的或给予示范性称号的项目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十八)“两山”实践试点

鼓励以朝阳区内各街乡(社区)为主体,申报创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简称“两山”)实践基地,不断探索“两山”实践转化新路径,总结推广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新成果,推动形成将生态优势转化为高质量发展优势的“美丽街乡”新示范。获得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具有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的荣誉称号或典型案例等工作成果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第十条 对单个法人主体同一年度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一条 上述第九条内容中包含的奖励支持方向不可重复。

第十二条 以下项目不列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1.污染防治支持方向中相关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的。

2.本办法第九条(一)至(十五)支持方向中相关项目使用政府资金建设投资的。

第四章 申报及执行管理

十三 区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相关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实施方案等设立项目库,结合年度减污降碳工作部署情况,对项目库范围实施动态管理。

十四条 项目征集:区生态环境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年度申报指南,面向社会发布,同步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相关主管部门可主动推荐项目。区生态环境部门明确具体支持方向、支持范围、支持标准及申报途径、受理部门、审核流程、资金使用要求等要素。

十五条 项目初审:项目单位依据申报指南及要求,将相关材料报送区生态环境部门,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推荐项目由主管部门附推荐意见同步报送。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进行资料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初步审核,建立项目储备库。

第十条 专家评审:区生态环境部门依据相关标准及规定,对有需要专家评审意见的申报项目,组织开展第三方专家评审工作。

第十条 部门联审:区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当年项目申报和资金安排情况,优先支持减污降碳效益明显、示范作用较强的项目,在广泛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专项资金支持初步方案。

第十条 政府终审:区生态环境部门制定专项资金支持方案上报区政府、经审议通过后,区财政局履行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条 所有申报主体同一单位同一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多个支持方向及朝阳区其他专项支持政策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申请支持,申报资格及支持方式不累计进入下一年度。

十条 本资金管理办法属于事后奖励,申报项目工程原则上须已经实施完成,含税实际支付金额达到含税项目总投资的90%(含)以上。

第二一条 具体申报条件以申报指南中要求为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条 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廉政风险防范,明确风险管理流程和要点,梳理主要风险点及防范措施,加强内部监查和外部审查,提高专项资金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 项目单位需配合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检查。对于审计或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项目,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主管部门有权追回已拨付资金。

第二十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资金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收回已拨付资金,并由相关部门根据财政处罚处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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